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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建筑学会。英文名称: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ASC。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建设科技和建筑设计、规划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成长;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部对本会各项业务的直接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建筑工程评优;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及参与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建设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七)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知识更新;

(八)举办科技讲座、专业展览等,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学术专著、刊物、科普读物及相关音像制品,利用信息网络源,开展学术活动;

(九)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设立必要奖项,组办评奖活动;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技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活动
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 籍会员、准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本届理事、拟任下届理事及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科技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外的各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科技及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届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对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民政 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金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3月29日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   承办: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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