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第九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学会领导的、由全国建筑业中从事施工及科研的技术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学术团体。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英文:Institut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ASC, 英文缩写:IBC-ASC)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建筑施工技术工作者,推动我国建筑施工技术进步,促进建筑施工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建筑施工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建筑施工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我国建筑施工技术发展服务。坚持“学术追求、行业引领、政府助手、会员之家”的办会方针。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深入地开展施工技术和学术理论的交流与学术课题研讨,开展施工技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建筑施工技术的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接受社会或总会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标准培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促进建筑施工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根据分会需要编辑出版施工技术学术、科技书刊;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建筑施工科技人才成长服务;完成学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分会协助中国建筑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分会不自行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分会理事及以上主要成员应为学会会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通过本分会申请加入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
(一)遵守中国建筑学会章程,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在建筑施工、土木工程专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望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 凡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有关的,并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通过本分会申请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加入分会理事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中国建筑学会入会申请表,已是学会会员的不必重复申请入会;
(二)提交加入施工分会理事会申请表;
(三)由本分会秘书处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分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分会的资料和帮助;
(三) 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理事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四) 关心分会工作,随时向分会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理事证和会员证。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民主办会并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并报学会批准。
第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召开次数。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以上人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㈠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㈡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㈢确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㈣聘请分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㈤选举分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㈥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理事人数结合分会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理事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下列职责:
㈠执行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的决议;
㈡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㈢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各成员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㈣筹备理事会会议;
㈤负责联络各理事成员(单位)和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㈥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和汇报各类信息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由秘书处管理并 组织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换届前须向学会报送包 括理事名额、名额分配、更新比例、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选举方式在内的“换届方案”,经学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科技活动专项补助费;挂靠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协助学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收缴标准: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规定,会费收缴标准为:会员会费100元/年(一般一次交五年)、资深会员1000元/年、外籍会员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费由中国建筑学会收取并开具会费收据,本分会不另外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建筑学会等部门的规定要求,分会依托挂靠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于2014年8月22日经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第九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解释。
2014年8月22日
2018年1月1日修改